中國藥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是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縮寫CPA)。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的團體會員,是由全國藥學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lián)系藥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藥學科學技術和我國醫(yī)藥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為公共健康服務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人才強國戰(zhàn)略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繁榮與發(fā)展,促進藥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維護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和藥學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獻身、創(chuàng)新、求實、協(xié)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業(yè)務上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業(yè)務是圍繞藥學領域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藥學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fā)展;發(fā)展與世界各國或地區(qū)藥學學術或相關團體、藥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編輯出版、發(fā)行藥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組織編寫藥學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制品;
(三)舉薦優(yōu)秀藥學科技人才,依照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表彰獎勵優(yōu)秀藥學科技工作者;
(四)開展對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繼續(xù)教育與培訓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與宣傳,開展醫(yī)藥產品展示,提供醫(yī)藥技術服務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等活動;
(六)反映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藥學科學研究誠信監(jiān)督機制,促進藥學科學道德建設和民主學風建設;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有關藥學發(fā)展、藥品監(jiān)管等有關事項,組織會員和藥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論證和科學技術咨詢;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yè)和活動;
(九)依法興辦符合本會業(yè)務范圍的社會公益性事業(yè)。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和名譽會員)和單位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相關條件的個人和單位,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普通會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藥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yè)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高級會員: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與管理者;
(三)名譽會員:對藥學及相關學科的發(fā)展有過重大貢獻,并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國內專家;積極參與或協(xié)助本會組織學術交流等活動的著名外籍專家和港澳臺藥學專家;
(四)單位會員:從事藥學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的企、事業(yè)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十條:本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普通會員:申請人向本會所在地的地方藥學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由地方藥學會依據會員條件審核,報本會備案,頒發(fā)本會會員證書;
(二)高級會員:申請人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高級會員申請表,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后,頒發(fā)本會高級會員證書;
(三)名譽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并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填寫名譽會員申請表,報理事會備案,頒發(fā)本會名譽會員證書,其中,外籍和港澳臺的名譽會員須報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備案;
(四)單位會員:經申請單位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后,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后,頒發(fā)本會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jiān)督權;優(yōu)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及有關活動;優(yōu)惠取得本會主辦的期刊、雜志以及有關學術資料;自由退會。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賦予的任務,參加本會活動;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倡導求實誠信的學風,遏制學術不端行為;支持本會事業(yè)發(fā)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期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會員退會應按照入會審批權限,書面告知入會申請的地方藥學會或本會。會員如果連續(xù)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仍無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經各地方藥學會、本會各專業(yè)委員會以及有關方面按分配名額民主協(xié)商(選舉)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換屆后,應及時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本會設個人理事、單位理事、名譽理事。
(一)個人理事。在本會高級會員中,推薦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藥學工作者以及從事藥學管理者為候選人,在充分醞釀,民主協(xié)商的基礎上,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二)單位理事。對本會建設與發(fā)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會員,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通過后成為單位理事。單位理事由其推薦的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理事會。單位調整理事代表,須報理事會備案。該代表為常務理事的,一并予以調整。
(三)名譽理事。曾擔任過本會理事,在學術上有杰出成就,并對本會建設與發(fā)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授予名譽理事。名譽理事列席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日期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zhí)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審議表決名譽理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決定會員的除名;
(九)審議表決本會管理工作制度;
(十)審議本會單位理事的變更,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部分理事,但增補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十一)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兼任其他學會職務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項的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yè)委員會,作為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法人學術組織,任期同理事會。其名稱為中國藥學會XXX專業(yè)委員會,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另定章程。專業(yè)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民主協(xié)商推薦選舉產生,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后聘任,原則不再擔任其他學會職務。新設置專業(yè)委員會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批準。
第二十五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xié)助常務理事會審議需經常務理事會審定的事宜。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能力和社會活動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主持或參與正常的組織工作;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歲且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屆,連續(xù)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中國藥學會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醫(yī)學|教育網整理。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除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職權:
(一)主持開展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決議;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會秘書長會議;
(三)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撥款及資助;
(四)在本會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嚴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對重大活動的項目收支實行預決算,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zhí)行國家有關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規(guī)定,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yè)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會徽為圓形,內圓中心為篆體藥字,其下為中國藥學會成立年份“1907”,內圓與外圓之間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會徽色彩為深綠色。
第四十九條:各工作委員會、各專業(yè)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條例或細則,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執(zhí)行。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8日中國藥學會第二十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內容已送中國科協(xié)和民政部審核備案,以民政部核準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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