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業(yè)藥師輔導--處方合法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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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張?zhí)幏街幌抻?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上使用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①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②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guī)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guī)范; ③藥品用法可以用規(guī)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 ④書寫處方不得使用“遵醫(y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4)書寫患者年齡時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
(5)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zhí)幏健?/p>
(6)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7)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zhí)幏讲坏贸^ 5 種藥品。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醫(y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y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 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劑量與數(shù)量一律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13)處方一般不得超過 7 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 3 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 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yī)師必須注明理由。
(14)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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