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考生在咨詢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報名“告知承諾制”相關問題,據此,醫(yī)學教育網整理了官方發(fā)布的《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具體內容如下,請考生查看!
一、辦事事項名稱
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報名。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20〕110號)。
相關職業(yè)資格制度規(guī)定或考試(評價)實施辦法。
三、辦理條件
符合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四、辦理方式
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在資格考試報名中存在虛假承諾行為的人員,以及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31號),存在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記入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的人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選擇告知承諾制的辦理方式
1.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責任、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tǒng)填報信息,采用電子方式簽署告知承諾書(電子文本),一經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代為承諾??荚嚱M織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承諾辦理報名相關事項。
2.報考人員可在報名開始前通過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的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獲取以下內容:
(1)考試名稱、考試科目、報考條件等;
(2)報名和繳費時間、收費標準、聯(lián)系方式等;
(3)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告知事項,包括證明內容和材料要求、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
3.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包括:
(1)已知曉告知事項;
(2)已符合報考條件;
(3)填報的信息真實、客觀;
(4)愿意接受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接受處理。
4.報考人員作出承諾后,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通過網上報名系統(tǒng)撤回承諾。撤回承諾后,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撤回承諾的,本年度該項考試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或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辦理方式
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報考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tǒng)填報信息后,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理材料
序號 | 考試名稱 |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材料 |
1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 | 1.學歷證明 |
2 | 注冊建筑師 | 1.學歷證明 |
3 | 監(jiān)理工程師 | 1.學歷證明 |
4 | 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1.學歷證明 |
5 | 翻譯專業(yè)資格(筆譯、口譯) | 1.在讀證明 |
6 |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 | 1.學歷證明 |
7 | 一級注冊計量師、二級注冊計量師 | 1.學歷證明 |
8 | 注冊設備監(jiān)理師* | 1.學歷證明 |
9 | 建造師 | 1.學歷證明 |
10 | 出版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初級、中級) | 1.學歷證明 |
11 | 執(zhí)業(yè)藥師(藥學、中藥學) | 1.學歷證明 |
12 | 注冊城鄉(xiāng)規(guī)劃師* | 1.學歷證明 |
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1.學歷證明 |
14 | 一級造價工程師 | 1.學歷證明 |
1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1.學歷證明 |
16 | 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 | 1.學歷證明 |
17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 1.學歷證明 |
(注:標注*的職業(yè)資格考試名稱以修訂后的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為準。)
六、核查與監(jiān)管
考試組織機構將在考前、考中、考后對報考人員承諾內容開展核查。
(一)在線核查
1.報考人員提交注冊信息后,對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等信息進行在線核查。核查結果將在提交信息后24小時內反饋。核查完成后,報考人員方可繼續(xù)報名。
2.報考人員提交報名信息后,對學歷學位、所學專業(yè)、工作年限等內容與特定條件相符合情況進行在線核查。核查完成后,報考人員方可繼續(xù)報名。
(二)現場核查
1.符合下列情形的報考人員,應接受現場核查:
(1)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
(2)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
(3)撤回承諾申請的;
(4)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yè)等信息無法在線自動核查或核查未通過的。
2.考試組織機構可要求報考人員提交相關紙質證明材料,也可采用網上提交電子版證明材料方式輔助進行現場核查。報考人員應通過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有關公告,了解具體核查時間、地點、提交證明材料的方式和要求等內容。
(三)免予核查
1.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予核查:
(1)已經作出承諾的;
(2)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yè)等信息已經全部在線自動完成核查的;
(3)在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無記錄的。
2.對于免予核查的人員,考試組織機構將采用隨機抽查、重點監(jiān)管、智慧監(jiān)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jiān)管。監(jiān)管的具體方式與相關要求由省級考試組織機構確定。
(1)隨機抽查??荚嚱M織機構將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重點核查報考人員的踐諾情況。
(2)重點監(jiān)管。考試組織機構將對報考免試級別且無法在線核查免試相關證明材料,或被社會監(jiān)督舉報的報考人員進行重點監(jiān)管,要求報考人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智慧監(jiān)管。考試組織機構將通過大數據比對、人工智能技術、特定條件判斷等方式進行智慧監(jiān)管。
報考人員應接受并配合考試組織機構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四)社會監(jiān)督
對于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材料,考試組織機構將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公示相關人員承諾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七、不實承諾的處理
考試前,考試組織機構在核查中發(fā)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給予其考試報名無效的處理,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考試后,考試組織機構在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取得考試成績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取得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的,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
報考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十條、第十二條處理。
報考人員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八、辦理流程
九、適用范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或與其他機構共同組織的資格考試報名工作。
十、實施主體
各級考試組織機構,包括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有關行業(yè)部門、協(xié)會學會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試報名統(tǒng)一部署,省級考試組織機構負責當地考試報名組織實施。
十一、辦理時間
見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報名公告。
十二、辦理渠道
中國人事考試網“網上報名”專欄或當地人事考試機構門戶網站的網上報名入口。
十三、收費標準及依據
見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報名公告。
十四、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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