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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訴訟中的專家證人和鑒定人的出庭有何作用?

2009-05-02 11:15  來源:醫(yī)學教育網(wǎng)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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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專業(yè)性問題,往往辦案人員、被告、原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并不明白,對于鑒定結論就難免存在信賴心理。如果由專家在庭審時對專業(yè)性問題提出自己的專業(yè)意見,在詢問案情及鑒定人的基礎上,能夠回答參加庭審各方的疑問,則更有利于事實真相的發(fā)掘,有利于解決雙方對于案件事實部分的矛盾。但專家證人只能對鑒定人做出的鑒定結論發(fā)表評論性意見,而不能提出新的鑒定結論。

  鑒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務就是回答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官的提問,幫助法庭分析清楚一些具體問題,從而給法庭是否采納其鑒定結論提供進一步的依據(jù)。尤其是在存在不同鑒定結論的情況下,采納哪一家的鑒定意見,不通過鑒定人出庭,往往難以抉擇。這樣就徹底改變了以往司法鑒定被普遍質疑為“暗箱操作”的現(xiàn)象,一方面可促使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為法官辦案提供的結論承擔其責任,使法官看到的不僅僅是鑒定結論,還包括形成這些結論的切實依據(jù)、必要過程等。從而理順了司法審判和科學鑒定的關系,保障了司法權威;另一方面可從國家法律的層面上賦予案件當事人重要的訴訟權利。

  出庭制度的由來

  根據(jù)2002年4月1日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61條首次將國外的專家證人制度引入中國,第59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兩項制度實施已經(jīng)5年以上。

  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3條第2款更進一步規(guī)定了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鑒定人出庭至此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規(guī)范。

  怎樣申請鑒定人出庭

  不是所有鑒定結論的鑒定人都可以出庭。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1條規(guī)定,鑒定人出庭應當由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當事人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通知。

  申請出庭應在何時提出

  根據(j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該條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十日之前,考慮的是要為法院通知證人留有時間。

  一般理解,專家證人和鑒定人都屬于證人的范圍。這兩類人員出庭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上述規(guī)定。有的法院在舉證通知中還會明確告知申請證人出庭的具體截止日期。 醫(yī).學教育網(wǎng)整理

  出庭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j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4、61條規(guī)定,鑒定人出庭費用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而專家證人的出庭費用則由申請其出庭的當事人承擔。

  如何發(fā)問和質詢

  一般要通過專業(yè)律師的全面策劃。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一般針對需要專家證人出庭說明的問題簡明扼要地提出,讓專家向法庭說明。對方當事人一般要結合己方對專門知識的理解,抓住證人可能混淆的問題提問。

  根據(j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61條第2~4款分別規(guī)定:“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對專家證人和鑒定人詢問要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對方當事人申請的專家證人的詢問可以通過己方申請的專家證人與其“對質”的方式進行;可以由己方申請的專家證人直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出庭制度的啟示

  專家證人和鑒定人出庭給人民法院審理諸如醫(yī)療糾紛這樣專業(yè)性較強的案件提供了便于操作的程序和手段。但是,這些程序和手段一般要基于當事人的依法申請才能啟動和采用。所以,要否申請、如何申請、何時申請,以及如何把握申請這類人員出庭的機會等等,既是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也是當事人根據(jù)具體案情能夠采取的重要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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