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質炎診斷標準及處理:
脊髓灰質炎是由脊髓灰質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腸道傳染病,臨床表現主要為急性弛緩性麻痹,一部分病例可能有永久性的肢體麻痹。世界衛(wèi)生大會通過要求在2000年全球消滅脊髓灰質炎。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的制定醫(y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不僅關系到病例的正確診斷、疫情的統(tǒng)計、病人的處理和疾病的預防對策,而且關系到該地區(qū)是否已經實現了消滅脊髓灰質炎的目標。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脊髓灰質炎的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級醫(yī)療、衛(wèi)生、防疫機構和人員對脊髓灰質炎的診斷、報告和處理。
2 診斷原則
脊髓灰質炎的診斷必須根據病史、臨床癥狀、體檢及實驗室檢查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
2.1 病史
應注意流行病史及接觸史。
2.2 體檢
應作全面的體格檢查,注意全身癥狀,四肢活動及肌力、肌張力、腱反射等體征,必要時作神經系統(tǒng)及其他系統(tǒng)的全面檢查。
2.3 實驗室檢查
2.3.1 糞便查脊髓灰質炎病毒。
2.3.2 腦脊液或血清查特異性IgM、IgG抗體,或中和抗體。
2.3.3 麻痹病人死亡后必要時作病理檢查。
3 診斷標準
3.1 疑似病例
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緩性麻痹(AFP),包括15歲以下臨床初步診斷為格林-巴利綜合征的病例。
3.2 脊髓灰質炎臨床符合病例和脊髓灰質炎野病毒確診病例
3.2.1 病史
與確診的脊髓灰質炎病人有接觸史,經過2~35d(一般為7~14d)的潛伏期;或接觸史不明顯,有如下臨床癥狀者。
3.2.2 臨床表現
3.2.2.1 早期可有發(fā)熱、煩燥不安、多汗、惡心、項背強直及腓腸肌觸痛等癥狀。熱退后出現不對稱性弛緩性麻痹。神經系統(tǒng)檢查發(fā)現肢體(或/和腹?。┎粚ΨQ性(單側或雙側)弛緩性麻痹,軀體或肢體肌張力減弱,深部腱反射減弱或消滅,但無明顯感覺障礙。
3.2.2.2 麻痹后60d仍殘留弛緩性麻痹,且未發(fā)現其他病因(后期可呈現肌萎縮)。
3.2.2.3 疑似病人死亡,不能提供否定脊髓灰質炎診斷依據者。
3.2,2.4 疑似病人60d后失訪。
3.2.3 實驗室檢查
3.2.3.1 發(fā)病后從糞便、咽部、腦脊液、腦或脊髓組織中分離到病毒,并鑒定為脊髓灰質炎野毒株者。
3.2.3.2 發(fā)病前6周內未服過脊髓灰質炎活疫苗,發(fā)病后1個月內從腦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質炎病毒IgM抗體。
3.2.3.3 發(fā)病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質炎疫苗或未接觸疫苗病毒,而恢復期病人血清中和抗體或特異性IgG抗體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腦脊液中特異性IgG抗體明顯升高,血液與腦脊液IgG抗體滴度比例失常或倒置(正常值在血腦屏障無損傷時,血∶腦脊液為200~400∶1)。
脊髓灰質炎臨床符合病例:疑似病例加3.2.1加3.2.2.1;或疑似病例加3.2.2.2;或疑似病例加3.2.2.3;或疑似病例加3.2.2.4;或疑似病例加3.2.3.2;或疑似病例加3.2.3.3.
脊髓灰質炎野病毒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加3.2.3.1.
3.3 排除病例
3.3.1 疑似病例經實驗室和臨床檢查證據確鑿為非脊髓灰質炎的病例
a)格林-巴利綜合征(經臨床或/與腦脊液蛋白與細胞檢測明確診斷);
b)有病毒分離或血清學依據確診為其他腸道病毒感染;
c)橫斷性脊髓炎;
d)創(chuàng)傷性神經炎;
e)其他疾?。☉⒚髟\斷的病名和依據)。
3.3.2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隨訪無殘留麻痹,糞便標本未分離到脊髓灰質炎野病毒或麻痹后兩周內血清或腦脊液IgM抗體陰性。
3.3.3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雖殘留麻痹,但對病例發(fā)病兩周內,間隔24~48h,收集兩份糞便標本經RD和Hep-2兩種細胞盲傳兩代,均未分離到脊髓灰質炎野病毒者。
3.3.4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雖殘留麻痹,但發(fā)病四周內腦脊液或血液特異性IgM抗體陰性,恢復期血清中和抗體或特異性IgG抗體滴度比急性期無4倍以上升高者。
判斷:凡符合3.3.1或3.3.2或3.3.3或3.3.4者可排除脊髓灰質炎。
3.4 疫苗相關病例
發(fā)生率極低,且往往見于免疫功能低下之兒童。
3.4.1 服苗者疫苗相關病例
服用活疫苗(多見于首劑服苗)后4~35d內發(fā)熱,6~40d出現急性弛緩性麻痹,無明顯感覺喪失,臨床診斷符合脊髓灰質炎。麻痹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從糞便標本只分離到脊髓灰質炎疫苗株病毒者。如有血清學檢測脊髓灰質炎IgM抗體陽性,或中和抗體或IgG抗體有4倍增高并與分離的疫苗株病毒型別一致者,則診斷依據更為充分。
3.4.2 服苗接觸者疫苗相關病例
與服活疫苗者在服苗后35d內有密切接觸史,接觸6~60d后出現急性弛緩性麻痹,符合脊髓灰質炎的臨床診斷。麻痹后未再服脊髓灰質炎活疫苗,糞便中只分離到脊髓灰質炎疫苗株病毒者,如有血清學特異性IgM抗體陽性或IgG抗體(或中和抗體)4倍以上升高并與分離的疫苗株病毒型別相一致者則診斷依據更為充分。
4 處理原則
4.1 傳染病報告與調查
4.1.1 在發(fā)現脊髓灰質炎疑似病例后城市12h內,農村24h內立即報告當地防疫單位,以后確診或排除者再作進一步排除或確診報告。
4.1.2 對報告病例必須在48h內進行個案調查,在發(fā)病的14d內未再服苗前收集二次糞便(間隔24~48h,每份標本量5~8g),在冷藏條件(4℃以下)送省級實驗室作病毒分離。有條件者應盡量同時收集血液或腦脊液作出快速診斷。
4.2 免疫預防
4.2.1 脊髓灰質炎三價混合減毒活疫苗能有效地預防脊髓灰質炎發(fā)病,基礎免疫為嬰兒出生后二月、二月、四月齡時各服活疫苗一劑,間隔一月。在4歲時給予加強免疫一次。
4.2.2 根據消滅脊髓灰質炎的要求,由衛(wèi)生防疫部門根據需要可實施除基礎免疫外的補充免疫,如應急免疫,不同范圍的強化免疫活動。
4.2.3 強化免疫一般應在冬春季進行,對一定年齡組的兒童(如4歲以下),不論其過去是否服過疫苗,均應進行兩輪免疫,間隔1個月。
4.3 病人的隔離與治療
4.3.1 病人應作消化道隔離,隔離期為40d,排出的糞便應經消毒處理后再排放。
4.3.2 早期病人應臥床休息,對癥治療。
4.3.3 肢體麻痹病人,妥善保護麻痹肢體免受外傷及壓迫,并置于功能位。
4.3.4 個別有呼吸肌麻痹,呼吸困難者可采用人工呼吸機,如有細菌性感染,給予抗菌藥物。
4.3.5 如有軟腭麻痹者應注意清除咽喉分泌物,預防窒息,有吞咽困難者可予鼻飼。
4.3.6 晚期麻痹者,可予以按摩、理療、針灸、體療、手術等康復治療。
4.4 自然環(huán)境中野病毒的檢測
4.4.1 對每一個疑似脊髓灰質炎病人,在其發(fā)病一月內收集其五名(5歲以下)的密切接觸者的糞便送指定的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定型和毒株性質的鑒定。
4.4.2 無脊髓灰質炎病例的地區(qū)可收集托兒所正常健康兒童的糞便作脊髓灰質炎病毒分離、定型和毒株性質的鑒定。
4.4.3 收集生活污水,處理后按國際規(guī)定方法作脊髓灰質炎病毒的分離、定型和毒株性質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