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免費資料
免費領取
網校內部資料包
考試輔導
直播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生產、銷售劣藥,醫(yī)學教育網整理了關于劣藥的定義范圍說明: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