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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y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tài),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guī)定的,應當標注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
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yī)療作用的內容。
(三)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四)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化妝品包裝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凈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僅標注化妝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說明性資料的,其他應當標注的內容可以標注在說明性資料上。
第二十三條 化妝品標識不得采用以下標注形式:
(一)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二)擅自涂改化妝品標識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標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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