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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毒理學評價程序標準

2015-02-11 08:52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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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學評價程序標準:

本程序包括四個階段,即急性毒性試驗,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和代謝試驗,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

凡屬我國創(chuàng)制的新化學物質,一般要求進行四個階段的試驗。特別是對其中化學結構提示有慢性毒性或致癌作用可能者,產量大、使用面積廣、攝入機會多者,必需進行全部四個階段的試驗。同時,在進行急性毒性、90天喂養(yǎng)試驗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時,要求用兩種動物。

凡屬與已知物質(指經過安全性評價并允許使用者)的化學結構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則可根據第一、二、三階段試驗的結果,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四階段試驗。

凡屬我國仿制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學物質,如多數國家已允許使用于食品,并有安全性證據,或世界衛(wèi)生組織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許攝入量(即ADI,以下簡稱日許量)者,同時生產單位又能證明我國產品的理化性質、純度和雜質成份及含量均與國外產品一致,則可以先進行第一、二階段試驗。如試驗結果與國外相同產品一致,一般不再繼續(xù)進行試驗,可進行評價。如評價結果允許用于食品,則制定日許量。凡在產品質量或試驗結果方面與國外資料或產品不一致,則應進行第三階段試驗。

第一階段:急性毒性試驗

目的:

一、了解受試物的毒性強度和性質;

二、為蓄積性和亞慢性試驗的劑量選擇提供依據。

試驗項目:

1.用霍恩氏法、機率單位法或寇氏法,測定經口半數致死量(LD50)。如劑量達10克/公斤體重仍不引起動物死亡,則不必測定半數致死量。

2.必要時進行七天喂養(yǎng)試驗。以上兩個項目均分別用兩種性別的小鼠或大鼠。

結果判定:

1.如LD50或七天喂養(yǎng)試驗的最小有作用劑量小于人的可能攝入量的10倍者,則放棄,不再繼續(xù)試驗。

2.如大于10倍者,可進入下一階段試驗。為慎重起見,凡LD50在10倍左右時,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應進行重復試驗,或用另一種方法進行驗證。

第二階段: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

蓄積毒性試驗(凡急性毒性試驗LD50大于10克/公斤體重者,則可不進行蓄積毒性試驗):

目的:了解受試物在體內的蓄積情況。

試驗項目:

1.蓄積系數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各20只。

2.二十天試驗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每個劑量組雌雄各10只。以上兩種方法任選一種。

結果判定:

1.蓄積系數(K)小于3,為強蓄積性;蓄積系數大于或等于3,為弱蓄積性。

2.如1/20LD50組有死亡,且有劑量——反應關系,則為強蓄積性;僅1/20LD50組有死亡,則為弱蓄積性。

致突變試驗:

目的:對受試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的可能性進行篩選。

試驗項目分為以下四類:

1.細菌致突變試驗:Ames試驗或大腸桿菌試驗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2.微核試驗和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中任選一項。

3.顯性致死試驗:睪丸生殖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和精子畸形試驗中任選一項。

4.DNA修復合成試驗。

根據受試物的化學結構、理化性質以及對遺傳物質作用終點的不同,并兼顧體外的體內試驗以及體細胞和生殖細胞的原則,在以上四類中選擇三項試驗。

結果判定:

1.如三項試驗均為陽性,則無論蓄積毒性如何,均表示受試物很可能具有致癌作用,一般應予以放棄。

2.如其中兩項試驗為陽性,而又有強蓄積性,則一般應予以放棄;如為弱蓄積性,則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根據受試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攝入量等,綜合權衡利弊再作出決定。

3.如其中一項試驗為陽性,則再選擇二項其他致突變試驗(包括枯草桿菌試驗、體外培養(yǎng)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果蠅隱性致死試驗、DNA合成抑制試驗和姐妹染色單體互換試驗等)。如此兩項均為陽性,則無論蓄積毒性如何,均應予以放棄;如有一項為陽性,而為弱蓄積性,則可進入第三階段試驗。

4.如三項試驗均為陰性,則無論蓄積毒性如何,均可進入第三階段試驗。

第三階段:亞慢性毒性和代謝試驗

亞慢性毒性試驗

目的:

1.觀察受試物以下同劑量水平較長期喂養(yǎng)對動物的毒性作用性質和靶器官,并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

2.了解受試物對動物繁殖及對子代的致畸作用。

3.為慢性毒性和致癌試驗的劑量選擇提供依據。

4.為評價受試物能否應用于食品提供依據。

試驗項目:

1.90天喂養(yǎng)試驗。

2.喂養(yǎng)繁殖試驗。

3.喂養(yǎng)致畸試驗。

4.傳統致畸試驗。

前三項試驗可用同一批動物(一般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傳統致畸試驗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和/或小鼠)進行。關于喂養(yǎng)致畸和傳統致畸試驗的選擇,可根據受試物的性質而定。任何一種致畸試驗的結果已能作出明確評價時,不要求作另一種致畸試驗。但在結果不足以作出評價時,或有關專家共同評議后認為需要時,再進行另一種致畸試驗。

結果判定:如以上試驗中任何一項的最敏感指標的最大無作用劑量(以毫克/公斤體重計):

1.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攝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較強,應予以放棄。

2.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可進行慢性毒性試驗。

3.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則不必進行慢性試驗,可進行評價。

代謝試驗

目的:

1.了解在體內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積性。

2.尋找可能的靶器官。

3.為選擇慢性毒性試驗的合適動物種系提供依據。

4.了解有無毒性代謝產物的形成。

試驗項目:對于我國創(chuàng)制的化學物質或是與已知物質化學結構基本相同的衍生物,至少應進行以下幾項試驗:

1.胃腸道吸收。

2.測定血濃度,計算生物半減期和其他動力學指標。

3.主要器官和組織中的分布。

4.排泄(尿、糞、膽汁)。有條件時可進一步進行代謝產物的分離和鑒定。

對于世界衛(wèi)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已認可或兩個及兩個以上經濟發(fā)達國家已允許使用的以及代謝試驗資料比較齊全的物質,暫不要求進行代謝試驗。對于屬于人體正常成份的物質可不進行代謝試驗。

第四階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

目的:

1.發(fā)現只有長期接觸受試物后才出現的毒性作用,尤其是進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

2.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對最終評價受試物能否應用于食品提供依據。

試驗項目:可將兩年慢性毒性試驗和致癌試驗結合在一個動物試驗中進行。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

結果判定:如慢性毒性試驗所得的最大無作用劑量(以毫克/公斤體重計):

1.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攝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較強,應予放棄。

2.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需由有關專家共同評議。

3.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則可考慮允許使用于食品,并制定日許量。如在任何一個劑量發(fā)現有致癌作用,且有劑量反應關系,則需由有關專家共同評議,以作出評價。

本程序(試行)內未作具體規(guī)定者,凡屬地方產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征求有關專家意見,確定試驗方案;凡屬全國范圍內銷售的產品,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提出試驗方案后,報衛(wèi)生部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審定。

各地按本程序(試行)進行毒理學試驗的單位需由當地省、市、自治區(qū)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提名,報請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可,并報衛(wèi)生部衛(wèi)生防疫司及衛(wèi)生部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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