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yī)藥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是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fā)明權、發(fā)現權、商業(yè)秘密、商號、地理標識等科學技術成果權在內的一類民事權利的統稱,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所謂醫(yī)藥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醫(yī)藥行業(yè)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通常被稱為無形資產,與動產、不動產并稱為人類財產的三大形態(tài)。
醫(yī)藥知識產權的種類
醫(yī)藥知識產權不限于某一新產品、新技術,也不限于某一專利或商標的保護,它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有機體。概括地說,醫(yī)藥知識產權的種類應包括五大類:
1.專利和技術秘密主要包括要申請專利和不要申請專利的新產品、新物質、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構造、新設計、新用途以及動植物、微生物和礦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等。
2.商標和商業(yè)秘密主要包括已注冊的標志、原產地名稱以及不為公眾所知的由醫(yī)藥企業(yè)擁有的涉及管理、工程、設計、市場、服務、研究開發(fā)、財務分析和技術轉讓等方面的信息。
3.涉及醫(yī)藥企業(yè)的計算機軟件如glp控制系統、gmp控制系統軟件等。
4.由醫(yī)藥企業(yè)組織人員創(chuàng)作或提供資金、資料等創(chuàng)作條件或承擔責任的有關百科全書、年鑒、辭書、教材、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的著作權。
5.同其他單位合作中涉及研究開發(fā)、市場營銷、技術轉讓、投資等與經營管理有關的需要保密的技術、產品信息和藥品說明書等。
知識產權的特征
1.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壟斷和排他的權利,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都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意味著權利人排斥非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例如,兩人分別擁有同樣一種藥品,他們均有權互不干涉地使用、支配、收益或處分各自的藥品,不會因此而發(fā)生侵權行為。但兩人分別搞出完全相同的藥物制劑發(fā)明在分別申請專利的情況下,只可能由其中一人獲得專利權,另一人除了“在先使用權”外無其他任何權利可言。如果無專利權的一方把自己搞出的發(fā)明進行轉讓,就侵犯了取得專利權一方的權利;盡管該發(fā)明確實是其獨立完成的。
2.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對權利人的一種空間限制。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qū)的范圍內受到保護。如果權利人希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也享有獨占權,則應依照其他國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請。也就是說,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
客觀地說,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并不利于科學文化的國際交流,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各國先后簽訂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區(qū)性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形成了一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這種權利僅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受法律的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失,即使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成果仍能發(fā)揮效用,但該知識產品卻因進入“公有領域”而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所有和使用。例如,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一項發(fā)明專利在20年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此項發(fā)明技術,無須征得發(fā)明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報酬。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類智力成果在社會中發(fā)揮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勵權利人更多地創(chuàng)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卻要求發(fā)明人盡快向社會公開,以促進人類科技進步。從前者的利益出發(fā),給予權利人越多的保護就越能鼓勵其智力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從時間上看也就是保護的時間越久越有利;但從后者的利益來說,保護的時間過長,智力成果的長期個人壟斷就會對社會不公平,可能妨礙技術發(fā)展、文化傳播或者商品流通。因此,為了尋求利益的平衡,法律規(guī)定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這也是權利人向社會公開自己的智力成果的“對價”。
4.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tài),不占據一定的空間,是人們看不見、觸摸不著的,在客觀上無法被人們實際占有和控制,但權利人卻能利用其權利控制他人對其智力成果的使用,并且可以被許多民事主體同時使用或反復多次使用。這是知識產權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之一。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醫(yī)藥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十分重視,并在10多年時間里建立了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1980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3年2月23日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商標法從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84年3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專利法》從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我國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申請,3個月后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民法通則》,在該法第五章中專門設立了知識產權一節(jié)。
1987年11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1989年7月14日,我國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申請,3個月后成為該協定的成員國。
1990年9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準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
1993年1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藥品行政保護條例》生效。
1993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該法分則第三章專門增設了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jié)。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專門設技術合同一章。
目前,我國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護的水平都適應了國際發(fā)展的趨勢,不僅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科技合作和經濟貿易,也為我國制藥工業(yè)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有利的法律環(huán)境。
我國對藥品知識產權的保護,除了強化商標保護,即通過法律規(guī)定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外,還同時實行了專利保護與行政保護兩種不同的保護手段,弄清這兩種保護的性質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對于加強藥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是十分有益的。
關于藥品的專利保護問題:1993年以前,我國僅保護藥品的生產工藝或方法,對藥品不給予專利保護,即只保護方法,而不保護物質本身。l99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經修正的《專利法》,不僅對藥品物質本身給予專利保護,同時還保護依專利方法生產的藥品,即方法延及產品的間接物質專利保護。這一新的專利保護措施,不僅有助于藥品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也極大調動了廣大醫(yī)藥科技工作者與醫(yī)藥企業(yè)進一步研究開發(fā)新藥的積極性。但是由于藥品的研制與開發(fā)周期長、投資大,而且并非所有的新藥成果都能申請并獲得專利保護,或者是通過專利保護的效果并不一定很理想。此外,由于《專利法》對動、植物品種仍不給予專利保護,所以一些藥品新成果的保護仍存在問題,特別是對中藥品種的保護方面。
另外,國外對我國1993年以前的《專利法》不給予藥品專利保護的反響也很大。本著有利于引進技術、有利于新藥研制的原則,我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藥品行政保護的法規(guī)與規(guī)章,主要有:1987年3月24日衛(wèi)生部發(fā)布、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1999年3月12日修訂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的規(guī)定》,l992年10月1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及l(fā)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同年12月l9日原國家醫(yī)藥管理局發(fā)布的《藥品行政保護條例》。這些法規(guī)與規(guī)章既能單獨對藥品的保護起到一定的作用,又能起到彌補專利保護不足的作用。
在我國,對藥品發(fā)明的保護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幾種保護方案:
一是申請專利保護;二是取得相關行政保護,如國內新藥行政保護、中藥品種行政保護、涉外藥品行政保護;三是采取絕對保密占有的保護形式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四是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藥品發(fā)明成果實行全方位、綜合的保護,如商標保護和著作權保護等。
就藥品的行政保護而言,三種保護各有特點:國內藥品行政保護依新藥證書而自然獲得一定期限的保護;中藥品種保護則需申請才能獲得保護;涉外藥品行政保護實際上是對1993年以前我國《專利法》不保護藥品物質專利的一種補充,若干年后會失去保護的意義。
上述行政保護雖然同樣是對藥品科研成果的保護,與專利保護相比卻有很大的區(qū)別:首先,專利保護是以全國人大通過的《專利法》為依托,是一種法律保護體系,而行政保護是由有關政府部門依據行政規(guī)章,依靠行政手段予以的保護;其次,專利保護是絕對壟斷的、排他的,而行政保護則是相對排他,有時并非由權利人獨占成果。
至于絕對保密占有的保護形式和專利保護(公開聲明占有)形式也有根本的區(qū)別:絕對保密的形式是指對其占有的科技成果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使之保密在最小的范圍之內,以保持壟斷。通常把被保密的科技訣竅稱之為“技術秘密”或專有技術,是商業(yè)秘密的一種。這種保護形式的弊處是泄密的風險時刻存在;好處則是沒有保護期的限制,只要保護措施得當,則可以永遠為所有人享有。相比之下,專利保護的弊處在于有保護期的限制,而好處是有國家法律這種強制力作為保護的后盾。